對 USDC 新聞的表述做一點小修正: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並非「接管」Circle 在歐洲的業務。 從 11 月 12 日起,監管職責分為兩部分。EBA 負責銀行類部分:自有資金、資產儲備、流動性、恢復與贖回計劃;法國的 ACPR 則保留公司治理、合格持股、適格性、外包及利益衝突的監管。此分類每年重新評估一次(MiCA 第 43、56、117 條)。 誠實說,這種分工比標題傳達了更多訊息。資金層面——無論儲備是否充足、是否能實際贖回——正是歐盟層級監管機構現在希望密切關注的重點;而公司治理層面則仍由各國負責。 這並非懲罰。「重大」標準是根據規模自動觸發的。這只是當一種穩定幣大到其擠兌事件不再只是加密推特的議題,而會對更廣泛的經濟產生實際影響時,必然會發生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