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孟陽
8 月 27 日,上海警方在通報涉及虛擬貨幣的新型經濟犯罪情況時,披露了一起極具 Web3 支付行業關注價值的案件。

新聞資訊截圖|根據公開報導整理
與傳統地下錢莊不同,這起案件從產品形態上看更像一家 FinTech 公司:犯罪嫌疑人成立科技公司,在互聯網上搭建「資金跨境匯兌」和「虛擬信用卡發行結算」兩個平台,用戶可以在平台內完成虛擬貨幣充值、多幣種跨境兌換、虛擬信用卡申請和消費還款,平台則通過交易手續費、消費服務費、辦卡費和提款費等方式盈利。
根據警方通報,本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 9 名,涉案金額達 2 億餘元,目前其中 5 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餘人員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如果僅看產品頁面,「USDT 充值」、「全球消費」、「多幣種兌換」、「虛擬卡支付」都是 Web3 支付行業非常熟悉的功能,甚至在海外市場已存在不少類似產品。因此,這起案件真正值得研究的,並不是「虛擬信用卡能不能做」,而是一個支付產品在加入穩定幣之後,從技術服務、卡片服務逐漸走向資金兌換和跨境結算時,法律上的業務性質會發生什麼變化。
一、問題不在「有沒有張虛擬卡」,而在平台自己做了多少金融環節
虛擬信用卡並不是一個天然帶有刑事屬性的產品。
從全球支付市場來看,銀行卡網絡與數字資產的結合已形成多種成熟模式。例如,一些 Crypto Card 產品允許用戶使用加密資產進行消費,但在實際支付鏈條中,加密資產通常需在進入傳統銀行卡支付網絡之前完成法幣轉換,商家最終收到的仍然是法定貨幣,整個產品背後往往還涉及受監管金融機構、發卡機構、卡組織、KYC、反洗錢、制裁篩查和持續交易監測等多個不同環節。
這種海外模式當然不能直接作為中國境內業務合法性的依據,但它能幫助我們理解一個非常重要的行業邏輯:「一張可以花 USDT 的卡」背後,並非簡單地將錢包與銀行卡連接,而是涉及數字資產轉換、法幣資金、發卡、清算和商戶結算等多個獨立環節,每一個環節究竟由誰完成、依據什麼資質完成,才是法律審查真正關心的問題。
上海警方此次披露的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恰恰在於相關平台並不僅僅提供一個卡片入口。
根據警方通報,在「資金跨境匯兌」平台中,相關人員在境外收取客戶的虛擬貨幣並兌換成外幣形成資金池,再透過編造虛假事由進行跨境結匯,實現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與轉移;在另一套「虛擬信用卡發行結算」平台中,相關人員與虛擬卡運營商合作向客戶提供虛擬信用卡,用戶消費後以虛擬貨幣進行還款,平台隨後在境外將虛擬貨幣轉換為外幣,再透過虛假跨境結匯方式與虛擬卡運營商完成結算。
也就是說,這個案件需要分析的已不再是單一的「發卡」行為,而是一整套從收取虛擬貨幣、兌換外幣、組織跨境資金、完成卡片結算到向用戶收費的閉環金融服務。

二、平台一旦為客戶完成「幣換錢」,業務性質便開始變化
許多 Web3 支付產品最初可能只是想解決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用戶手裡有 USDT,但日常商戶只接受美元、港幣或其他法幣,能不能透過一張卡讓這些數位資產具有更方便的支付能力?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產品為了實現這種體驗,逐漸將原本由不同持牌主體負責的能力全部收歸自己手中。
例如,用戶先將 USDT 充值至平台帳戶,平台根據自身價格計算可兌換多少美元;用戶再申請一張虛擬卡,平台負責將兌換後的價值載入卡片系統;消費發生後,平台又負責處理虛擬貨幣售出、外幣支付及跨境結算,最終所有資金路徑、兌換價格和結算安排均由平台統一完成。
到了這個階段,平台提供的已不僅僅是技術接口或卡片管理頁面,而可能同時涉及虛擬貨幣兌換、貨幣資金轉移和跨境支付結算等多個受監管環節。
2026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以及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等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被嚴格禁止,同時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同時,在境內從事根據用戶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需按照現行支付監管規則取得相應許可;境外機構向境內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亦需進一步考慮支付、外匯、跨境人民幣及數據等不同監管要求。
因此,對於面向中國境內用戶的 Web3 支付產品來說,真正應該提前回答的並不是「我們的卡由海外公司發行,所以是不是就沒問題」,而是從用戶把第一筆 USDT 交進系統開始,後續的兌換、賬戶、支付和結算分別由誰完成,以及境內團隊在其中實際承擔了什麼業務功能。
三、「與海外持牌機構合作」很重要,但不能只看合同上寫了誰負責
現實中的 Crypto Card 項目通常不會由一家中國科技公司自行申請 Visa 或 Mastercard 的發卡資格,而是採用更複雜的合作結構,例如海外持牌機構提供卡片,BIN Sponsor 負責卡計劃,另有支付機構負責結算,Web3 項目方主要承擔錢包、用戶界面、技術開發和客戶運營。
這種結構當然與「自行搭建平台、自行完成全部資金業務」存在顯著區別,但刑事和監管分析仍不能只停留在合同中的角色名稱。
若合約中寫明「境外合作方負責支付和發卡」,但實際運營中,中國團隊負責在境內招攬用戶、提供 USDT �兌美元報價、控制用戶充值錢包、決定資產何時兌換、安排提現與退款,並根據充值額度或兌換金額獲取收入,則合約中的「技術服務商」名稱並不能完整闡述其真實業務。
相反,如果境內團隊僅提供軟體開發、API 集成或其他技術能力,不控制客戶資金、不決定兌換價格、不參與虛擬貨幣買賣和法幣結算,也不直接向境內用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則應根據其實際行為進行獨立評估,而不能僅因產品最終與虛擬貨幣和銀行卡產生關聯,就將技術合作方與資金運營主體視為同一角色。
這也是為什麼 Web3 支付項目在設計業務架構時,資金流圖往往比股權結構圖更重要。項目由哪家公司持股能夠說明商業關係,但客戶的 USDT 進入哪個錢包、誰能夠動用、兌換在哪个主體發生、法幣進入哪個賬戶、誰向發卡機構付款以及手續費最終由誰取得,才真正決定每一個主體實際承擔了什麼業務。
四、上海案件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信號,是「虛假跨境結匯」
如果只討論穩定幣兌換和虛擬卡,很容易忽略這起案件中一個更加傳統、但法律意義非常強的細節。
警方披露,在相關平台的跨境資金業務中,犯罪團夥存在「編造虛假事由跨境結匯」的行為;在虛擬信用卡結算業務中,團夥同樣在境外將虛擬貨幣兌換成外幣以後,以虛假跨境結匯方式與虛擬卡運營商完成結算。
這意味著此案已不僅是「USDT 如何兌換為美元」的問題,還涉及跨境資金為何能以某種貿易、服務或其他名義進入正規金融通道。
對於真實跨境支付企業而言,這一點尤其值得重視,因為正常的國際結算通常需要能夠解釋交易背景,究竟是貨物貿易、軟體服務、廣告費、技術服務費還是其他真實商業交易,需與合同、訂單、發票或其他業務材料形成對應;如果為了將資金從境外結回境內,而人為製造合同、虛構服務或借用與真實業務無關的貿易背景,那麼產品面臨的法律問題將不再僅限於虛擬貨幣監管,而可能進一步涉及外匯管理及其他資金業務風險。
因此,穩定幣支付項目最應警惕的,並非某位產品經理在頁面上新增了一個「USDT 充值」按鈕,而是後台為了讓這筆錢最終流通,開始不斷增加無法由真實商業關係解釋的資金安排。
五、判斷一個 Web3 支付產品有沒有越過邊界,可先看六條資金關係
如果將上海案件與現行監管規則並置,對於正在設計穩定幣支付、Crypto Card、PayFi 或全球收付款產品的團隊來說,可以先不討論複雜的法律術語,而是把產品完整跑一遍。
第一。用戶究竟把什麼資產交給誰。如果境內用戶直接將 USDT 交給平台控制的錢包,需進一步確認平台僅是提供技術託管,還是已形成實際資產控制。
第二。誰負責賣出 USDT?是由受監管的境外金融或加密機構依照當地規則完成兌換,還是項目團隊自行尋找幣商、統一報價並完成兌付。
第三。法幣進入誰的賬戶。如果兌換後的資金進入項目自身控制的賬戶,再由項目統一安排支付,其承擔的資金角色會明顯重於單純提供 API 技術服務。
第四。卡片最終由誰發行並承擔結算責任。卡面上出現某個品牌 Logo 並不能取代對實際 Issuer、BIN Sponsor、支付機構以及結算主體的確認。
第五。客戶真正購買的服務是什麼。如果用戶只是使用一張海外支付卡,與用戶直接提出「把我的 USDT 換成美元並替我支付到境外」相比,底層業務需求並不相同。
第六。平台的盈利來源包括軟體訂閱費、技術服務費,以及按兌換金額收取的點差、提現費和資金結算手續費,這些對平台真實業務性質具有不同的解釋意義。

律師觀察
上海警方此次披露的 2 億元案件之所以值得 Web3 行業關注,在於它展示了一種非常典型的平台化趨勢:原本分散在幣商、換匯機構、支付機構、發卡機構和跨境結算機構之間的功能,被互聯網平台整合到了同一個用戶入口中,用戶體驗確實變得更加順暢,但平台承擔的金融功能也隨之增加。
因此,討論 Crypto Card、穩定幣支付或 PayFi 項目的法律風險時,若僅詢問「虛擬信用卡是否合法」,往往無法獲得真正有用的答案;更有效的方法是沿著資金逐筆追蹤,將數位資產兌換、貨幣資金控制、支付指令、發卡、跨境結算和收費模式分別拆解,再判斷每個環節由何種主體依據何種規則完成。
海外已存在大量成熟的 Crypto Card 產品,並不意味著同樣的產品結構可以不經調整地複製給中國境內用戶;同樣,項目使用海外公司、海外卡組織或境外合作夥伴,也不會自動改變境內團隊實際實施行為的法律性質。
對於 Web3 支付項目而言,真正的产品邊界不在「能不能讓用戶用 USDT 刷卡」,而在為了實現這一步,平台究竟把哪些本應分別受到監管的金融能力做到了自己手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