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功能完備的加密貨幣網絡可以在不必然創建新的投資合約的情況下,持續獲得開發與維護服務。
- 質押收據代幣在代表已存入資產且未改變其權利或收益時,可能被視為數位商品。
- 代幣回購與促銷聲明會根據網路功能及是否強調回報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 發布了新的常見問題解答(於9月25日),說明該機構3月發布的數位資產指引如何適用於加密資產。該文件涵蓋了代幣功能、質押收據代幣、投資合約、回購及推廣聲明。工作人員強調,這些常見問題解答僅反映其觀點,不具法律效力。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解釋加密貨幣網絡何時成為功能性
常見問題解答說明發行方如何透過其代表來定義功能與去中心化程度。這些由發行方定義的門檻決定了承諾的里程碑是否已達成。
然而,SEC工作人員表示,功能網絡在不產生關鍵管理投入的情況下,仍可繼續獲得某些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保障、維護、改進和增強網絡功能。
該指引亦涵蓋支持網絡效應的活動。在功能實現後,資助開發項目或類似活動將不構成必要的管理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沒有中央方的實用型網絡的陳述,很可能不會構成新的投資合約。工作人員指出,該網絡缺乏集中控制。
質押收據代幣將獲得特別處理
常見問題也解釋了質押收據代幣如何符合三月的解釋框架。在某些情況下,數位商品的收據可被視為數位工具。
然而,由協議型流動性質押提供商發行的質押收據代幣,可能符合數字商品的資格。其價值可源自功能性 crypto 系統的程式化運作與市場供應。
工作人員還解釋了什麼使一種工具成為收據。它必須證明已存入資產的所有權,且不改變其權利或收益。
發票發行方不得轉帳、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存入的資產。第三方亦不得透過收據結構聲稱對已存入資產的權利。
回購與促銷面臨不同的考驗
推廣加密貨幣系統的當前用途,通常不會構成關鍵的管理承諾,除非有其他附加因素。關於潛在功能的無限期陳述,若無與利潤相關的推廣,也不會符合資格。
工作人員分別討論了代幣 回購。對於功能型網絡,回購公告並不構成對關鍵管理努力的承諾。
然而,當發行方將非功能性系統的回購宣稱為創造收益或回報時,這些回購可能符合資格。僅當二級交易平台符合證券法第405條的定義時,才會被視為推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