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來,「不安全或不健全的實務」這一詞語一直是銀行監管機構工具箱中最具威力卻也最模糊的條款。8月27日,貨幣監理署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發布了一項最終規則,為該詞語賦予了實際定義。
該規則規定,「不安全或不穩健的行為」必須涉及偏離普遍接受的審慎運營標準的行為,且已造成或可能合理地造成機構重大財務損失,或對充幣保險基金構成重大風險。
這個規則實際上改變了什麼
最終規則對 OCC 和 FDIC 監管其管轄範圍內銀行的方式進行了三項具體調整。
首先,它根據《聯邦存款保險法》第 8 條建立了一個統一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定義。該條款賦予監管機構發出停止與停止令、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處以民事罰款的權力。
第二,新規則改革了所謂「需關注事項」(MRAs)的發出方式。根據新框架,審查人員僅能針對符合新定義風險基準的實踐發出 MRAs。
第三,美國貨幣監理署已承諾,在正常監管過程中,未給予機構機會修復已識別問題前,不會採取第 8 條執法行動。
該規則將於其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後 60 天生效。
從廣泛裁量權到受限權限
這項規則制定的起源可追溯至2025年10月的提案,當時獲得了業界廣泛的意見回應。最終版本與該提案高度一致,並針對性地進行了澄清,以強化該規則在執法與日常監管中的應用。
新規則明確將監管關注點導向實際的金融風險。未達重要性門檻的流程相關及非金融事項,不在可觸發正式監管或執法行動的範圍內。
此規定僅適用於 OCC 和 FDIC 監管的機構。負責監管聯邦儲備系統成員州立銀行及銀行控股公司的聯邦儲備系統,並非本規則制定的當事方。
這對銀行業為何重要
在執法行動前提供補救機會的要求,對中型和社區銀行尤其重要,因為這些銀行通常缺乏應對正式執法程序的法律與合規基礎設施。
關鍵問題在於,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是否會採用類似的框架。如果不會,則受聯準會監管的銀行可能會面臨比受貨幣監理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的同行更嚴格、更主觀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