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行業敦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避免對ETF實施廣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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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ummary icon精華摘要
加密貨幣行業新聞顯示,主要參與者敦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避免將新型ETF歸入單一監管類別。a16z、Grayscale 和加密貨幣創新委員會主張,應根據每種產品獨特的風險和結構進行評估。他們反對可能將《投資公司法》適用於非證券的廣泛規則變更。SEC 新聞強調了對更清晰時間表以及基金註冊與交易所上架之間更好協調的呼籲。
Crypto Industry Urges Sec Against Broad, New Etf Restrictions

知名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敦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避免將「新穎」的交易所交易產品(ETF)視為單一、一刀切的監管類別。他們表示,SEC 應根據每項提案的特定風險狀況和產品機制進行評估,並提供更可預測的審查時間表,以及基金註冊與交易所上市之間的簡化協調。

這些意見於 SEC 在 60 天公眾意見徵詢期尾聲提交的文件中公布,日期為 Aug. 31。風險投資公司 a16z、數位資產投資管理公司 Grayscale 以及加密創新理事會(CCI)主張維持現有的投資公司分類保障機制,並避免進行廣泛的規則變更,以免將非證券資產自動納入《投資公司法》的框架內。

重點摘要

  • a16z、Grayscale 和 CCI 勸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潛在資產的特性來評估「新穎」的 ETF,而非實施全面性限制。
  • 這三人反對更改投資公司分類,以免意外將持有非證券的產品納入《投資公司法》的規管範圍。
  • 他們要求更可預測且協調的審核流程,將資金註冊步驟與交易所上架批准相連結。
  • 對於「ETF」一詞的使用存在分歧——是作為法律架構還是經濟特徵。
  • 多位評論者支持可選的保密預申報程序,以更早釐清期望。

為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新穎ETF」審查引發強烈反對

於 6 月 30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啟了諮詢,徵求公眾對如何規管「下一代」ETF 的意見。該諮詢重點在於現行監管方法是否仍足夠、是否需要額外的監管措施,以及註冊程序是否應調整以應對新型交易所交易產品。

隨著公眾意見徵詢期接近尾聲,加密貨幣行業在一個核心觀點上保持了一致:「新穎」不應意味著「自動被視為與其他所有新產品本質相同」。在提交的文件中,這些公司主張,市場結構、披露實踐和基礎資產性質的差異會顯著改變風險,因此應影響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處理方式。

基於風險的評估 vs. 分類監管

在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意見中,a16z認為,專注於加密貨幣的交易所交易產品受益於更成熟的市場基礎設施。該公司指出,交易所批准的上市標準和已建立的披露要求,是這些提案不應與採用不同或更不透明策略(包括持有私有資產的產品)的發行混為一談的理由。

Grayscale 從合規角度提出了相關論點,指出具有成熟合規與披露記錄的數位資產產品,不應僅因被標記為「新穎」而被迫接受新的投資組合條件或不同的披露制度。換句話說,證交會不應僅因產品以新形式包裝,就重新詮釋現有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CCI 與兩項持倉保持一致,並強調監管效率。它呼籲ETF與非ETF交易所交易產品之間採用可比的運營流程,旨在在不從頭重建框架的情況下,維護投資者保護並加快審批速度。

在三封意見信中,實際的關注點是,類別性變更可能會增加發行人的成本,並延遲發行,即使 underlying risks 並不相當。

保護現有分類——並避免「自動清理」

最強烈的共同反對意見之一集中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可能如何改變投資公司分類。評論者反對以可能自動將持有非證券的產品納入 1940 年《投資公司法》框架的方式更改產品的分類方式。

行業利益相關者似乎將分類視為監管可預測性的關鍵。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擴大分類的觸發條件,使某些資產自動成為「投資公司」事項,結果可能會強加一些並非為眾多數位資產交易所交易產品的特定結構所設計的規定。

對於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而言,質押的不僅是法律明確性,還有時機與執行。分類決策將決定適用的申報路徑、隨後的持續義務,以及審查週期可能延長的時間。

機密預申報與協調的批准路徑

儘管信件在術語和ETF應如何定義的機制上存在分歧,但它們在流程改進上達成一致——特別是更早與監管機構接觸,以及協調影響審查時間的步驟。

Grayscale 和 CCI 支援可選的保密預先申報流程。總體目標是更早識別合規要求,降低在審批時間表後期出現可避免修訂的可能性。

a16z 也專注於時間表問題,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協調基金註冊審查與交易所上線審查。該公司認為,更協調且可預測的工作流程,可防止碎片化的審查將每份申報轉為冗長且反覆的過程。

這些提案共同指向一個一致的行業觀點:更明確的預期和更協調的程序步驟,可以在不需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全面方式重塑實質規則的情況下,降低不確定性。

關於「ETF」應如何定義的辯論

即使在推動更快、更清晰流程的評論者中,對於標籤邊界也存在顯著分歧。

a16z 建議將「ETF」一詞保留給根據 1940 年投資公司法運作的基金。相比之下,Grayscale 認為「ETF」應指經濟特徵,而不論其法律架構為何。這種差異至關重要,因為監管後果和投資者期望可能會與標籤本身相關聯。

CCI 的重點又有所不同:它敦促證券交易委員會改善註冊狀態的披露,而非全面改革現有的批准框架。這種做法暗示,核心問題可能在於對產品性質及其監管方式的透明度,而非重新定義類別或從一開始就更改適用的監管制度。

對於市場參與者而言,這場術語爭議超越了字面意義。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如何劃分產品類型,將影響發行方如何結構化其發行,以及投資者如何解讀其所接觸的產品所附帶的保護與監管層級。

未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下一步將是消化這些公眾意見,並明確其是否打算調整登記程序、完善披露要求,或基本維持分類規則不變。投資者和發行方應關注 SEC 是否會採用以風險為基礎、針對產品的審查方法,以及是否會提供如預申報途徑和加強協調等程序性措施——這些都是利益相關方認為有必要以減少延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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