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FinTax
前言
在先前的 CARF 系列文章中,我們圍繞 CARF 框架下的「誰需要報告」和「在哪裡報告」進行了討論與分析:前者針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的身份認定,後者則透過 Reporting Nexus 規則,確定 RCASP 在哪些司法管轄區承擔盡職調查與報告義務。在確定報告主體與報告管轄區後,CARF 責任的落實產生了一個更為具體的問題——RCASP 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哪些資訊?
CARF 報告要求 RCASP 在盡職調查程序的基礎上,識別應報告用戶及相關控制人,並按規定方法對其相關加密資產的交易進行分類彙總,最終形成的報告字段涵蓋 RCASP 資訊、用戶資訊和交易資訊三部分。
OECD 提供的是國際統一標準,各個司法管轄區仍需透過當地的法律與技術規範來落實。因此,理解 CARF「報什麼」,不僅要回歸 OECD 規則本身,還需進一步關注各地實施規則如何改變最終的申報內容。
本文梳理了 CARF 應報告資訊的基本框架、本地實施中的主要差異,以及 RCASP 在數據和系統層面可進行的準備,以期提供實務參考。
一、根據 OECD CARF 規則應報告的資訊
(一)什麼是 CARF 范圍內的「相關加密資產」
資產分類是交易報告的基礎。根據 CARF 的定義條款,「加密資產」一詞指的是依賴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來驗證和保障的數位化價值。「相關加密資產(Relevant Crypto-Asset)」原則上涵蓋所有符合加密資產定義的資產,但排除:
-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
-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SEMP);
- 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已充分確定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的加密資產。
對 BTC、ETH 等主流資產的判斷通常較為直接,而穩定幣、NFT、代幣化證券和部分功能型代幣則需要進一步分析。

圖 1: CARF 與 CRS 調整範圍示意圖
(二)CARF 具體報送哪三類資訊?RCASP、用戶與交易
應報告資訊分為三大類,包括關於應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資訊(RCASP 資訊)、應報告用戶或應報告人士的資訊(用戶資訊)和相關加密資產交易的資訊(交易資訊),它們構成了完整的 CARF 報告內容。
RCASP 資訊
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名稱、地址和識別號碼 *。
識別號碼採用納稅人識別號(TIN);如果沒有納稅人識別號,則使用公司註冊代碼或全球法人實體識別碼(LEI)。如果 RCASP 未分配識別號碼,則只需報告其名稱和地址。
用戶資訊
- 個人用戶的姓名、地址、居住地、納稅人識別號 (TIN) *、出生日期、出生地點 *;
- 實體用戶的名稱、地址、居住地及納稅人識別號(TIN);對於盡職調查程序確定的應報告實體控制人*,還包括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納稅人識別號(TIN)、出生日期及地點,以及作為控制人的角色。
個人用戶的出生地資訊,除非 RCASP 所在國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無需報告。
納稅人識別號(TIN)是指用戶或實體控制人所屬稅收居民管轄區向納稅人分配的識別號碼,而非平台所屬管轄區、交易發生地或收入來源地簽發的號碼。
若一用戶被認定擁有多个稅收居民地,則報告應反映該用戶所屬的每個稅收居民管轄區及對應的每個 TIN,不得選擇性報告。
對實體用戶的盡職調查與資訊申報可能進一步穿透至實際控制人,CARF 要求 RCASP 先識別實體的實際控制人,再判斷相關控制人是否屬於應申報人士(Reportable Person)。被納入申報範圍的實體控制人需滿足稅收居民身份與控制權的雙重標準,即不僅須為應申報管轄區的稅收居民,還須對實體行使控制權——核心判斷標準為「控制性所有權權益」,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作為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等,均可能達到此一標準。
交易資訊
針對 CARF 定義下的每種相關加密資產類型 *,應報告:
- 相關加密資產類型的全稱;
- 以法幣收購和處置相關加密資產:支付/收到的總金額 *、單位總數和相關交易數量;
- 收購及處置相關加密資產以換取其他相關加密資產:總公允市場價值 *、單位總數、相關交易數量;
- 應報告的零售支付交易 *:總公允市場價值、單位總數、交易次數;
- 由應報告用戶轉移或由應報告用戶轉移的其他相關加密資產:不屬於上述類型的轉讓交易,按轉讓類型細分(如空投、質押收益、貸款支付、商品或服務交換),列明總公允市場價值、單位總數和相關交易數量;
- 轉帳至未知外部錢包:總公允市場價值、單位總數。
* 支付/收到的總金額是指扣除交易費用後的淨額,並以交易時所使用的法定貨幣報告。如涉及多種法定貨幣,則以單一法定貨幣報告,並在每次相關交易發生時以持續一致的方式進行轉換。例如,一貫採用交易發生時的即期匯率進行貨幣轉換。
總公允市場價值的估值時點為交易發生時,且應扣除交易費用;必須以單一法定貨幣確定和報告,並在每次交易發生時以持續一致方式進行估值。關於估值方式,RCASP 需優先依賴其自身維護的交易對,在沒有適用的內部交易對價格時,可採用內部會計賬面價值、第三方公司或網站提供的價值、RCASP 對該資產的最新估值或合理估計(按順序)等替代估值方法。
構成應報告的零售支付交易需達到 50,000 美元的金額門檻,但低於該金額的支付轉賬並非無需報告,而應在「向應報告用戶轉移或由應報告用戶轉移其他相關加密資產」「向未知外部錢包轉賬」項中考慮匯總。
* 如用戶將加密資產轉移至其私人錢包或另一平台運營的賬戶,導致 RCASP 無法知悉其完整交易情況,RCASP 亦需將此視為向未知外部錢包的轉賬進行報告。
* 規則要求對所有交易分類進行彙總。若相關加密資產具有非同質性,且該相關加密資產的不同變體在固定單位中的價值不同,則每個單位應被視為一種獨立的相關加密資產類型。
二、落地差異:從 OECD 標準到本地申報要求
OECD 發布的 CARF 規則及其評註提供了統一的國際標準,但最終由各個司法管轄區轉化為本地法律實施。相關加密資產定義、交易類別劃分、報告欄位等核心規則高度接近 OECD 標準,但在某些實施細節上,本地政策可能存在明顯差異。
(一)報告對象是否涵蓋國內用戶
OECD 的 CARF 原始框架主要服務於跨境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應報告司法管轄區(Reportable Jurisdiction)」是指已存在 CARF 資訊交換安排並被實施管轄區列入公開名單的管轄區,報告圍繞其他應報告管轄區的稅收居民展開。部分司法管轄區增加了本地報告要求,即 RCASP 需要同時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本國稅收居民用戶的資訊。
例如,英國透過 Finance Act 2026 確立了英國 RCASP 對英國稅收居民用戶及相關控制人的報告義務,並在 HMRC 現行指引中明確要求 RCASP 需收集所有用戶資訊,報告英國稅收居民以及其他 CARF 參與管轄區稅收居民的資料。紐西蘭稅務局公布的 CARF 應報告司法管轄區名單中列明了本國,因此紐西蘭稅收居民也進入本地報告範圍。其在官方指引中進一步說明,一家 RCASP 同時擁有紐西蘭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時,兩人的身份資訊和相關交易資料均應提交給稅務局,其中居民資料用於國內稅務管理,非居民資料則按照 CARF 的安排交換至其居民國稅務機關。
同時,日本、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並未將本國稅收居民納入 CARF 報告範圍,處理方式與 OECD 原始框架相近。即便如此,RCASP 仍需對包括國內用戶在內的所有用戶執行盡職調查程序,以識別哪些用戶屬於應報告範圍,沒有本地報告要求並不免除此項義務。
因此,盡職調查範圍並不等於最終報告範圍,國際交換範圍也不一定等於本地稅務機關要求的報告範圍。
(二)單一法幣的轉換與估值方式
交易金額和公允市場價值最終均需根據 CARF 規則轉換為法定貨幣進行報告。各管轄區是否進一步指定報告貨幣,將直接影響 RCASP 的數據轉換與申報系統。
例如,南非稅務局發布的 CARF 條例(Notice 6887)明確規定,交易金額與公允市值須以南非蘭特(South African Rand)進行確定和報告。稅務局的常見問題解答回應了高交易量平台可能面臨的合規負擔與現實挑戰,更詳細闡述了持續一致的轉換與估值方式的要求,指出 CARF 並不要求 RCASP 進行即時貨幣轉換,亦不限制特定的匯率來源或每筆交易的定價方式,而是允許採用批量處理、適用當日結束時的匯率或適當平均值等合理方法。交易量大、資產價格波動與市場數據來源差異可透過 RCASP 運營的靈活性進行平衡。
(三)金額門檻是否轉換成本幣標準
根據 OECD 規則,零售支付交易達到 50,000 美元門檻時,才作為應報告的零售支付交易類別進行彙總,否則歸入其他交易類型。
各司法管轄區在本地法實施過程中可能將其轉化為當地貨幣標準。例如,日本將應報告的零售支付交易門檻規定為 500 萬日圓(約合 31,273 美元),巴西採用 50,000 美元的雷亞爾等值金額,歐盟 DAC8 採用 50,000 美元或其他貨幣的等值金額,其他部分管轄區則保留原始美元標準。
報告零售支付交易數額門檻的本地化有幾種形式,包括設定固定的本幣金額,或將美元標準換算為等值的本幣金額,這一區別將影響實務中 RCASP 對相關加密資產交易的類型劃分與資料彙總。同一筆交易可能因適用管轄區不同而被歸入不同的 CARF 交易類別,在 A 管轄區構成零售支付交易,在 B 管轄區則被歸入其他類型的轉讓交易。
(四)具體報告欄位的細節差異
OECD 規則統一規定了個人用戶、實體用戶及其控制人的核心報告欄位,但同時保留了一定的本地法空間。
個人用戶的出生地原則上無需報告,但若 RCASP 所在管轄區的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對於稅務識別號碼(TIN),若應報告用戶或相關控制人所屬的稅收居民管轄區未發放 TIN,或其當地法律不要求收集,則無需報告 TIN。為此,新加坡 IRAS 明確允許上述情況可根據其 CARF XML 規則提供相應的原因代碼(reason code)。
此外,即使均需提交 TIN,各司法管轄區的號碼格式也各不相同。在英國,個人用戶或相關實體控制人的國民保險號碼(NINO)、英國公司的註冊號(CRN)、合夥企業與信託的 UTR 均為其對應的稅務識別號碼。
(五)無可報告資訊是否仍需申報
如果一個報告年度內沒有任何應報告用戶或相關交易的資訊,RCASP 是否仍需向稅務機關申報,該問題亦取決於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規定。
英國明確採用無數據、無申報的模式,新加坡原則上要求提交零申報(nil return),即僅填寫 RCASP 資訊,無需填寫用戶和交易數據。此外,日本國稅廳 CARF FAQ 明確了交易金額與應報告資訊的關係,若存在尚未終止的應報告交易合同關係,即使某一年度未產生與該合同相關的交易額,RCASP 仍需進行年度報告。
三、RCASP 如何做好 CARF 數據與系統準備
(一)CARF 稅務盡職調查嵌入用戶 KYC 流程
客戶的 AML/KYC 資料在 CARF 中承擔稅務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合理性的檢驗功能,從而構成 RCASP 履行盡職調查的重要基礎。RCASP 在履行 AML/KYC 責任時,通常已取得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明,以及實體的登記資訊、所有權結構和受益所有人等資料,這些數據無需重新收集。為報告需要,CARF 還關注稅收居民管轄區、TIN、相關實體控制人是否屬於應報告人士、稅務自我證明的有效性等內容。對於 KYC 已收集的所有權結構和受益人資訊,RCASP 還需進一步判斷這些人員是否符合「實體控制人」「應報告人士」的定義。由於 KYC 資料與 CARF 數據部分重疊,二者應為共用數據、區分判斷的關係;從實務角度來看,企業需在現有 KYC 框架之上增加一層 CARF 數據要求,而非重新建立一套完全割裂的客戶體系。
(二)建立統一的法幣轉換與估值機制
在交易資訊的整合與報告環節,所採用的法定貨幣單位會影響交易額換算、公允市值評估流程、交易類型劃分等事項,相關的本地化要求對全球性 RCASP 的系統設計影響重大。RCASP 至少應保存原始的交易幣種、交易金額、交易時的匯率以及轉換後的報告金額、幣種,以及估值時間和估值方法,而不應僅保存轉換後的結果。即使某管轄區更新了指定當地貨幣報告的政策要求,RCASP 亦能從底層交易資料生成符合要求的報告。
(三)完善 CARF 本地化規則體系
雖然 OECD CARF 可作為統一的基礎數據標準,但本文提及的本地實施差異體現出最終申報邏輯仍立足於具體的司法管轄區。RCASP 需要識別自身在哪個管轄區產生和履行 CARF 合規義務,並確認報告範圍是否包括國內稅收居民、該地公佈的應報告管轄區包含哪些、個人用戶出生地等可選欄位是否需要提交、沒有應報告資訊時是否需要進行零申報等問題。地方政策差異在用戶資訊申報上還體現為稅務識別號碼的形式。最終提交的報告欄位需結合 RCASP 及用戶所在管轄區的本地立法及技術規範判斷,這類差異無法僅僅依賴一套統一規則來處理。
結語
CARF 年度報告的內容建立在一系列前置判斷之上,這意味著 RCASP 不可等到申報截止日才開始準備,而需將 CARF 合規融入客戶管理、KYC 流程及交易系統等業務運營鏈條中。全球 CARF 已逐漸進入本地立法與執行階段,OECD 所構建的統一標準難免持續分化。對於跨境經營的加密服務提供商而言,同一批用戶與交易數據在實際申報時需根據所涉管轄區的國內規則分別配置,能否提前完成本地化規則與系統數據的梳理,將直接影響後續 CARF 申報能否準確、穩定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