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邵詩巍律師團隊
公司被異地公安凍結賬戶是否合法?企業被跨省立案是否屬於違規執法?如果遭遇所謂「遠洋捕撈」或趨利性執法,企業和家屬到底該如何應對?這些,正是邵律師團隊在日常辦案與諮詢中反覆被問及的現實問題。
對於企業家而言,最擔憂的往往不是正常經營中的盈虧波動,而是遭遇猝不及防的刑事立案:公司被跨省報案、銀行賬戶被異地機關凍結、企業負責人被外地公安帶走協助調查,涉嫌事由含糊不清,之後卻伴隨著巨額資產查封、扣押、凍結......
在這類情況中,部分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點名為需要重點整治的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202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再次強調對趨利性執法案件的糾正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相關趨利性執法案件1.9萬餘件,對於趨利性執法的監督已初見成效,這也反映出各地已存在較多趨利性執法的案件。
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家有必要審視:什麼樣的執法行為可能涉嫌趨利性?自身企業經營的業務有可能遇到「遠洋捕撈」、「趨利性執法」嗎?如果遇到,應該如何應對?
1、什麼是趨利性執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指出,趨利性執法是指以辦案為名,謀取經濟利益、違規罰沒財物等違法行為。本質上是將權力當作牟取經濟利益的生財之道,案件的罰沒與地方財政或部門利益指標高度捆綁。
近年來,國家對趨利性執法一直保持高壓整治態勢。202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規範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有效防範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問題。同時,要求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管轄,從源頭上防止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
2026年1月19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召開,會議提出:要恪守權力邊界,著力解決實踐中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等問題,特別是趨利性執法和違規異地執法問題。
2、企業如何識別趨利性執法和違規異地執法
在實踐中,趨利性執法的表現形式多樣,核心特徵可總結為以下兩點。
隨意擴大管轄權:以違規異地執法實施跨省抓捕,肆意查封、凍結,甚至劃扣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
這是指辦案機關並非基於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依法行使管轄權,而是透過配偵公司提供線索、指定管轄等方式強行連結管轄,從而主導偵查活動,掌握涉案財物的處置權。
以「同一案件因涉巨額資產被湖南、河南兩地公安先後立案扣押」為例,深圳 IT 從業人員李某,因持有巨額比特幣先後卷入兩地偵查程序。他先在湖南某地以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傳喚,警方扣押了他數位錢包裡的 103 個比特幣,在李某配合下,將比特幣變現為人民幣 4961 萬餘元,後辦案機關對其取保候審。僅隔數日後,李某又被河南某地公安機關帶走調查,指控的方向則轉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From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situations involving “multiple jurisdictions simultaneously initiating cases and continuously shifting charges” are often important indicators of potential improper extraterritorial law enforcement or jurisdictional overreach;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should remain highly vigilant.
2026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如二「某企業被異地凍結資金監督案」亦表明存在違規異地執法的情況。有異地偵查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由,對異地企業一次性凍結 17 個賬戶,凍結金額合計 8000 萬餘元,後被認定為缺乏合法管轄基礎、屬於違規異地執法和過度凍結。
以刑事手段不當介入經濟糾紛:本質上是合同糾紛、投資糾紛,卻繞開民事、行政途徑,直接啟動刑事立案程序。
這是另一種較為典型的情形,將原本屬於合同履行或投資風險範疇的民商事糾紛刑事化處理,客觀上增加了部分執法機關透過刑事途徑介入經濟糾紛的可能性,從而可沒收巨額違法所得和罰金。
以「無錫梁亮組織、領導傳銷案」為例,案件最初於2021年爆發,無錫公安在網絡上尋找案源,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偵查,期間多次變更罪名,最終於2023年3月,公訴機關將起訴罪名變更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23年12月,錫山區人民法院對梁亮案作出判決,因梁亮拒不認罪認罰,該院重判梁亮十年,罰款2000萬,平台用戶資產全部沒收。想了解具體案情,可查看邵律師此前的文章(➡️《淺談幣圈涉刑案件中的趨利性執法現象》)
此類由網絡行政線索切入、後續不斷調整罪名指向的案件路徑,在實踐中容易引發「以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活動邊界」的爭議,值得相關從業者重點關注。
以 202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三「民間借貸被錯誤認定為騙取貸款案」為例,房地產開發商向銀行貸款,在雙方已就逾期問題在民事法庭達成還款協議的情況下,當地機關仍以涉嫌騙取貸款罪對貸款人立案偵查,並對項目中 280 餘套房產採取查封措施,這些資產評估價值 1.1 億元,明顯高於原貸款本金 8900 萬餘元。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監督意見,認定不宜評價為犯罪,案件被撤銷。
該案也從側面反映出,在處理企業糾紛時,如對刑民界限把握不當,確實可能對企業資產和經營穩定造成明顯衝擊。
3、Web3 和 币圈 哪些業務最容易被異地執法
從邵律師的實務經驗來看,結合近年辦理的多起涉虛擬貨幣、Web3業務刑事案件情況,上述風險特徵在被立案企業中呈現出一定的共性。當一個幣圈業務同時具備以下特徵——資金高度集中、用戶分布跨區域且部分集中於欠發達地區、業務處於灰色地帶、技術資訊明顯不對稱——往往更容易進入刑事風險高發區。實踐中,辦案單位通常會結合9·4公告、9·24通知以及2026年最新的2·6通知等政策文件作為執法依據。
一旦被認定具有非法經營、賭博等特徵,很容易被某些地方機關盯上,以遠洋捕撈式方式異地立案、查封資產,高危業務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
- 第一,中心化或類中心化交易所是首當其衝的高危板塊。這類平台往往沉澱了巨量用戶資金和虛擬資產,用戶分佈全國乃至全球,一旦有任何一地機關聲稱本地有玩家,就有了搶管轄權的理由。對這類業務不夠了解的相關機關,往往容易將永續合約板塊認定為以虛擬貨幣為籌碼的對賭遊戲。
- 第二,具有明顯射幸色彩的 Web3 應用,例如鏈遊、NFT 盲盒、競猜類 DApp。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玩法是「以小博大、結果主要由偶然決定」,就極易被視作賭博。一旦辦案機關選擇以開設賭場罪來定性,整個平台流水都可能被簡單粗暴地納入賭資。而且,這類應用的用戶全國分佈,為遠洋捕撈提供了現成的理由。
- 第三,Web3 項目方、數位錢包服務商,以及提供支付閘道、法幣兌換通道和清結算服務的技術中介方,在趨利性執法的放大鏡下,卻經常成為順帶處理的目標。對於上游平台是否實質違法,很多下游服務商並不明知,但錢包託管帳戶、錢包餘額、結算備付金都具有極高的查扣價值。
4、公司賬戶被異地凍結、老闆被帶走時的應對步驟
本文特別提醒以下主體重點關注相關風險:Web3 項目方及技術團隊、跨區域經營的企業負責人,以及已遭遇或擔心賬戶被異地凍結的企業及家屬。
對上述群體而言,真正棘手的往往不在于是否會被關注,而在於被異地機關立案、查封甚至帶走調查後,如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把案件盡可能拉回到對自身更為有利的軌道。
在國家已將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點名為整治對象、且在 12309 中國檢察網開設專項監督專區的當下,遭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在不同的階段,建議採取如下相關措施,化被動為主動:
事前:在調查已經啟動時緊急止損、穩住局面。一方面要依法核實手續,例如核實辦案人員身份。另一方面要盯緊財產環節,並及時保留溝通證據,便於後續啟動監督。
事中:如果家人被公安帶走、公司賬戶被異地凍結後,家屬可以請律師把案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違法查封、管轄不當等)整理成書面材料,通過最高檢12309網站裡的專項監督專區提交。把案件情況向上級檢察機關反映,圍繞「是否存在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的角度要求監察部門重新審查案件,爭取從源頭上推動撤案、不起訴,或者至少縮小指控範圍。
事後:當執法單位已對企業作出某項罪名的初步定性時,應將重點從止損轉向減損,因不同案件情況各有不同應對方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律師應在現有材料基礎上,圍繞罪名構成要件、主觀惡性、業務實質等核心問題,與承辦人員交涉溝通。
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開表態可以看出,國家正在持續釋放整治「無管轄權跨省抓捕」、「違規凍結賬戶」、「逐利性執法」等執法亂象的明確信號。
然而,各地執法實踐存在差異,對普通家庭而言,一旦遭遇趨利性執法,家人被帶走、賬戶被凍結,消極配合或盲目對抗均難以化解困局。較為務實的選擇,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立足現有制度空間,針對個案識別程序違法,依法提出異議,推動案件進入監督程序,盡可能將案件拉回法治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