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剛在同一日給予聯邦監管機構兩項重大勝利。6 月 4 日,法院確認了聯邦通訊委員會有權施加民事沒收處罰,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即使未證明投資者實際遭受損失,仍可追回違法者的利潤。
法院實際上作出的判決
第一個案例,FCC v. AT&T, Inc.(第 25-406 號),以 8-1 的票數作出裁決。核心在於,AT&T 認為聯邦通訊委員會對處以民事沒收處罰所採用的兩階段程序——即該機構首先行政上確定違規行為,然後通過聯邦法院執行處罰——侵犯了第七修正案所保障的陪審團審判權。
法院持不同意見。多數意見認為,由於在需要時仍可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該機制符合憲法要求。
該裁決也解決了曾造成監管混亂的 Circuit 分歧。第五巡迴法院曾支持挑戰 FCC 權限的電信公司,而第二巡迴法院和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則維持了其權限。涉及 AT&T 和 Verizon 等主要電信公司的此項爭議,現已解決。
第二個案例 Sripetch v. SEC(編號 25-466)以 9-0 全體一致通過。大法官尼爾·戈蘇奇撰寫了意見書,確認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無需證明特定投資者遭受實際財務損失的情況下,仍有權追討不當得利。
戈蘇奇將此決定建立在傳統的衡平原則之上。這個概念很簡單:如果有人欺詐,你就剝奪其淨收益。你無需先證明某位受害者的銀行帳戶減少了特定金額。
為何這不僅對電信和傳統證券至關重要
這些裁決出現在 2024 年 SEC v. Jarkesy 判決之後,該判決對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某些民事罰款案件中使用內部行政法法官的能力施加了重大限制。6 月 4 日的判決有效平衡了 Jarkesy 案的影響。儘管 SEC 在某些類型的罰款上仍面臨內部審判的限制,但其追繳利潤的權力如今更具法律基礎。Sripetch 的裁決建立在 Liu v. SEC(2020 年)所確立的框架之上,該案首次確認追繳利潤為合法的衡平救濟方式,但將其限制在淨利潤範圍內。
對於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而言,解決的法院分歧意味著全國運營的電信公司不能再為執法挑戰尋找更友善的法院。該機構的處罰權力現在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
這些裁決是在 2024 年推翻 Chevron 尊重原則後作出的。最高法院確認,儘管各機構可能面臨新的程序限制,但其基本的執法權力仍保持不變。
這對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意味著什麼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涉及數位資產公司的案件中積極追討不當得利,而 Sripetch 的裁決移除了這些行動目標可用的一項關鍵法律防禦。此前,面臨 SEC 強制執行的公司或個人可以主張,如果沒有投資者明確遭受損失——例如,涉嫌違規後代幣價格恢復——則追討不當得利並不恰當。
該論點在最高法院層面已無效。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裁決對更廣泛的科技和通信行業具有自身影響。原本可能傾向於通過積極訴訟挑戰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現面臨最高法院的先例,該先例明確支持現有的執法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