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ple 施壓美國監管機構重新劃定範圍的邊界 加密貨幣 監管不力,認為證券法應以可執行的法律權利為依據——而不是投機、去中心化或交易行為——並警告模糊的界線可能永久擴大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轄權。
Ripple敦促證監會採取行動 加密貨幣 法規至法律權利,非投機
Ripple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了一封信 加密貨幣 1月9日,特別小組敦促建立以人權為基礎的數位資產監管框架。 區塊鏈 支付公司將其立場圍繞法律義務來提出,而非市場活動、投機或技術設計。
該信函由Ripple首席法律官Stuart Alderoty、總顧問Sameer Dhond和副總顧問Deborah McCrimmon簽署。在信中,Ripple爭辯稱證券監管應僅適用於與交易相關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期間。公司寫道:
「委員會的管轄權應追蹤義務的壽命;在承諾存在時進行監管,但一旦該承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就應釋放『資產』。」
「決定性因素是持票人的法律權利,而不是他們的經濟期望。沒有這條明確界線,證券的定義以及證交會的管轄權限,就會變得模糊且無邊界,」Ripple 補充道。
提交文件解釋說,將交易與基礎資產之間的區分予以消除,會導致證券管轄權無限期擴張,並批評那些依賴去中心化、交易行為或持續發展作為法律替代方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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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亦處理了關於投機行為和所謂被動經濟利益的問題,拒絕市場預期本身即可構成證券關係的觀點。Ripple 聲稱:「區分證券的關鍵在於持有人是否擁有被動利益,而是在於該利益代表對企業的法律索償權(例如,股息權利、收益股份等)。 清盤 收益、所有權權益等)。其後續內容如下:
「任何將某種資產僅僅因為持有人希望『被動』價格上漲而歸類為證券的框架,都忽視了這樣一個現實:投機是所有市場的特徵,證券市場與非證券市場皆然。」
這封信比較了 加密貨幣 市場至商品及消費品,這些商品積極交易而無觸發證券法規,並支持適合用途的披露,當存在直接承諾或保留控制權時,同時強調欺詐和操縱行為可在現有執法權限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