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波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穩定幣和代幣化證券制定更明確的經紀商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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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ummary icon精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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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pple 已要求 SEC 就穩定幣和代幣化證券的經紀商規則作出澄清,並援引 ChainGPT。該公司希望修改 Rule 15c3-1 和 15c3-3,以符合數位資產的實務做法,並要求重新審查 2% 的穩定幣折價率以及代幣化結構中的所有權記錄。此舉涉及證券與商品的爭議,可能影響流動性與加密市場。Ripple 執行長 Brad Garlinghouse 表示,近期監管談話中加密貨幣政策已取得進展。

Ripple 已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對支付穩定幣和代幣化證券制定更明確的規則,這是在公司於三月與 SEC 的加密貨幣工作小組會面後,對此議題的進一步升級。 在一封給工作小組的詳細跟進信中,Ripple 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變更建議,以使傳統經紀商規則與數位資產的現實情況保持一致: - 通過修訂 Rule 15c3-1(SEC 的淨資本規則),明確穩定幣如何可作為經紀商資產負債表上的抵押品。 - 依據 Rule 15c3-3(客戶保護規則),創建「合格支付穩定幣」這一新類別,以明確定義客戶穩定幣的託管標準。 - 確認除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的非證券加密資產,若符合既定的「易於流通」測試,即可獲得同等對待——並提議 SEC 修訂其加密貨幣常見問題解答中的第 4 問以反映此點。 - 提供正式分析,說明為何目前對穩定幣實施的 2% 折扣率具有懲罰性;Ripple 認為,在經紀商與發行方之間存在鑄造-銷毀關係的情況下,穩定幣應適用 0% 折扣率。 - 透過指定鏈上註冊表為唯一權威法律註冊系統,解決代幣化(「數位雙生」)結構中所有權記錄的法律模糊性,而非允許鏈上與鏈下帳本並存而缺乏清晰界定。 Ripple 將這些請求定位為促進長期證券與客戶保護規則與支付穩定幣及代幣化工具協調一致的實際步驟——公司表示,SEC 對這些領域僅部分作出回應。該信件引用了 SEC 近期將某些主要加密貨幣歸類為商品(與比特幣和以太坊並列)的指引,並要求委員會將類似待遇擴展至其他符合流通性標準的非證券資產。 為何重要:修訂 Rule 15c3-1 和 15c3-3,並解決註冊與折扣率問題,可能降低從事穩定幣與代幣化資產業務的企業在資本與託管方面的摩擦。Ripple 認為,此類變更將促進更安全、更清晰的鏈上結算,並推動更廣泛的機構採用,同時不犧牲投資者保護。 Ripple 執行長 Brad Garlinghouse 也公開發表意見。他在 X 帖文中慶祝法院、選民和特朗普總統對「反加密陣營」的勝利,稱過去的執法敵意是一場「加密巫獵」,在政策、法律和政治上毫無意義。他的言論緊接在前總統特朗普發文譴責前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與反加密勢力幾乎摧毀美國加密產業,並承諾將立法確立 CLARITY 法案之後。 Ripple 的這封信是對其三月二十日與 SEC 加密貨幣工作小組會談的跟進,當時雙方討論了在淨資本與消費者保護規則下對支付穩定幣和代幣化證券的處理方式,並探討了未來制定更廣泛指引的可能步驟。業界將密切關注 SEC 的回應——以及監管機構是否會更新過時規則,以更好地反映鏈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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