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檢察院起訴比特幣盜竊案,罪犯被判處12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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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ummary icon精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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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檢察官對一起涉及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比特幣盜竊案提起公訴,判處12年7個月監禁。林某於2020年底從王某處盜取4 BTC,獲利900,000人民幣。王某於2024年報案。法院判處林某罰款300,000人民幣,其申訴被駁回。此案凸顯了流動性與加密貨幣市場的風險,展現了盜竊行為對反洗錢工作的影響。

BlockBeats 消息,5 月 23 日,近日,中國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比特幣並非法獲利的案件提起公訴。案件中,汪某於 2020 年底找到林某,委託其將自己持有的比特幣變現,並約定事成後支付一定報酬,最終卻迎來一場精心策劃的「監守自盜」。林某接觸汪某的比特幣錢包硬碟和筆記型電腦,因難抵高額收益誘惑,「據為己有」的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抱著「虛擬資產難追蹤、偷了也未必被發現」的僥倖心理,林某竊取了汪某比特幣錢包的「私鑰」及相關資料,將其中 4 枚比特幣轉至自己名下,得手後非法獲利約 90 萬元。直至 2024 年,汪某在查詢資產時發現比特幣「不翼而飛」,隨即報警。


福州市倉山區檢察官表示,儘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但比特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符合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徵,屬於財產犯罪的對象,相關侵權行為不會因比特幣的非法定貨幣屬性而逃脫刑事追責。倉山區檢察院對被告人林某以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倉山法院經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 30 萬元。林某不服上訴,福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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