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行業遊說組織 Coin Center 近日進一步闡述其觀點:軟體代碼即為言論自由,應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然而,加密開發者是否會因其技術發明的使用方式而被追責,仍存在持續不確定性。
在周一發布的一份報告中,Coin Center 執行董事 Peter Van Valkenburgh 和研究主管 Lizandro Pieper 表示,編寫和發布加密軟體代碼與寫書或發布食譜本質上無異。
兩位作者認為,《第一修正案》保護個人言論與表達自由,為僅負責發布和維護軟體的開發者提供嚴格的憲法保護。
「他們是表達者和發明者,而非代理人、託管人或受託人。將事先登記或許可要求延伸至此類言論活動,背棄了金融監管的歷史邏輯,並對以言論和表達為主的活動強加了典型的先行約束——這幾乎總是違憲的,」他們補充道。
加密軟體開發者一直尋求法律保護,以免因所開發的軟體而承擔刑事責任。去年,包括 Tornado Cash 開發者 Roman Storm 在內的幾名加密開發者,因其軟體被使用的方式而被判有罪,案件廣受關注。
當開發者直接與用戶互動時,監管適用
Van Valkenburgh 和 Pieper 表示,這份報告旨在為法院和監管機構提供一個框架,以區分受保護的軟體發布行為與開發者的專業行為。
他們認為,當開發者控制用戶資產、為用戶執行交易或代表用戶做決定時,即屬於可監管行為的範疇。
「下級法院對軟體發布中應予區分的行為與言論產生混淆,推動了所謂『功能性代碼理論』,削弱了《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他們指出。
「有些法院提出,因為軟體可以被執行並產生現實影響,故其更像行為而非言論。」他們補充道。
我們認為此類活動純屬言論表達,即便部分下級法院存在偏差,最高法院的現有司法解釋也堅持這一判斷。
他們援引了1985年Lowe訴SEC案,最高法院裁定,當發布者未代表客戶持有資產或為客戶採取行動時,屬於受言論自由保護的行為,不構成受監管的專業行為。
加密開發者不應被當作替罪羊
在某些情況下,加密軟體消除了傳統中介環節,自主管理和點對點交易讓資金的發送與託管不再需要中心化權威。
傳統上,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因代表用戶行事,需受到政府監管並持有許可證。
Van Valkenburgh 和 Pieper 表示,雖然為新技術建立監管框架極具挑戰,但以「行政便利」為由將軟體開發者界定為中介並非解決之道。
他們補充道:「加密軟體並不需要新穎的法律理論或獨特的豁免條款。它需要的是將已確立的《第一修正案》原則忠實地應用於新的技術環境。」
在電腦時代,軟體已成為表達思想和組織經濟生活的主要方式,這些原則的重要性非但沒有減弱,反而更為突出。編寫和發布代碼就是言論。在自由社會中,言論不能因許可限制而陷入沉寂。
去年,Storm 因共謀經營無牌資金轉移業務被判有罪,但其律師一直致力於依據最高法院 Cox Communications Inc. 訴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案提出駁回訴訟的動議,理由是他無意參與所指控的犯罪。
以隱私為重點的比特幣錢包 Samourai Wallet 的兩位聯合創始人也因相同罪名被判有罪,刑期為四至五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