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美中科技競爭下加強對頂尖人工智慧人才的出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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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ummary icon精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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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MetaEra 報導,中國正加強對頂尖人工智慧和半導體專業人士的出境旅行審查。重點在於限制知識轉移,而非勞動力流動,涵蓋如人工智慧模型架構師和晶片設計師等職位。此政策與日益激烈的科技競爭背景下更廣泛的 CFT 和國家安全努力相呼應。對技術人才和跨境流動的更嚴格監管,可能間接影響流動性與加密貨幣市場。出口管制與保密法規是此舉的核心。

先說結論:

這不是「所有程式設計師都要被管起來」,而是針對極少數頂尖 AI 與半導體人才的精準掐尖。政策關注的是關鍵知識、核心經驗與戰略技術能力的跨境轉移。

Bloomberg 5月26日的一則報導,將一個早已暗流湧動的議題推到了台前:在中美 AI 競爭繼續升溫的背景下,中國被指正在收紧部分頂尖 AI 人才的海外出行管理。據 Reuters 轉述 Bloomberg 報導,相關措施主要指向阿里巴巴、DeepSeek 等企業中從事先進、戰略性 AI 工作的頂尖專業人員,部分人員出國前需要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不過,Reuters 同時特別說明,其尚未能獨立核實該報導。

因此,這件事最穩妥的表述並非「中國已經出台統一的 AI 人才出境管制辦法」,而是外媒稱中國正在對少數頂尖 AI 技術人員的海外出行加強審查;但相關公開實施細則目前尚未完整披露。

從已披露的資訊來看,政策真正關注的並非普通應用開發者,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程式設計師」,而是極少數掌握關鍵技術路徑的人:大模型核心研究員、模型訓練負責人、AI 芯片架構師、先進製程或關鍵 EDA 工具鏈相關人員,以及能夠將演算法、算力、數據和工程系統真正串聯起來的頂尖技術管理者。

政策管制的不是勞動力流動本身,而是關鍵知識載體的跨境流動。

一個人當然可以流動。但當這個人腦子裡裝著模型架構、訓練方法、分散式算力調度、晶片設計、推理優化、資料治理和工程調參的整套經驗時,他的流動就不再只是勞動合同問題,而可能被納入國家安全、出口管制、保密管理和技術競爭的交叉視野中。

一、這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技術博弈的自然延伸

過去幾年,中美 AI 競爭的主線一直是晶片。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 BIS 透過《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實體清單、先進計算晶片管制、半導體製造設備管制等工具,持續限制中國獲得先進 AI 晶片和相關製造能力。

2022年10月7日,BIS 對先進計算晶片、超級電腦終端用途、半導體製造相關項目推出新限制,並擴大部分既有中國實體清單主體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適用範圍。2023年10月17日,美國又在2022年規則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先進計算晶片和半導體製造設備相關出口管制。

這套邏輯的核心,從來不只是「晶片」本身。晶片只是表層,真正被管制的是晶片背後的算力優勢、訓練能力、軍事潛在用途,以及國家之間在下一代技術基礎設施上的控制權。

因此,當硬體被管制到一定程度之後,政策自然會進入第二層:知識、經驗和人才的流動。這也是為什麼,所謂 AI 人才出境審查不能簡單理解為傳統意義上的「人員管理」。

反而更像是出口管制邏輯在人員場景中的外溢:當技術已經高度內化於少數核心研究者和工程負責人身上,人的跨境流動就可能被視為技術能力的跨境轉移。

二、法律途徑不限於出口管制法

如果僅用《出口管制法》解釋這件事,容易說得過頭,但如果完全繞開《出口管制法》,又會漏掉關鍵邏輯。這類政策可能同時站在三組法律工具之上。

第一組,是出口管制規則。

《出口管制法》第2條規定,管制物項包括貨物、技術、服務等,也包括相關技術資料等數據;所謂出口管制,不僅包括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也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個人提供管制物項。

於2024年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框架。《條例》第2條明確,兩用物項包括貨物、技術和服務,並包括相關技術資料等數據;其出口管制語境亦涵蓋貿易性出口、對外贈送、展覽、合作、援助以及其他方式的轉移。

這意味著,在技術出境、技術合作、跨境研發、境外任職、境外顧問服務等場景中,如果涉及管制技術或敏感技術資料,企業和個人都不能只把問題理解成「人走了沒有」,而要問:知識、技術、數據、服務有沒有以某種方式出境?

第二組,是出入境管理規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列明了中國公民不准出境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這才是公開法條中更直接指向「能否出境」的接口。因此,若未來出現針對特定 AI 關鍵人員的出境審批或限制,其法律敘事未必會完全放在出口管制法之下,也可能通過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批等路徑展開。

第三組,是保密管理規則。

《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規定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其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還可能進入脫密期管理,在脫密期内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

2024年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規定,涉密人員出境由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提出意見,按照人事、外事審批權限審批;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並及時報告在境外相關情況。

這對 AI 行業的啟發在於:並非所有核心技術都天然等於國家秘密,但一旦某些項目、數據、模型能力、晶片設計或軍民兩用應用被納入保密或國家安全管理体系,人員流動就會從普通勞動關係問題,升級為安全審查問題。

三、從晶片戰爭到知識戰爭

過去三年,AI 競爭的關鍵詞是 H100、A100、HBM、先進封裝、EUV、EDA。但現在,一個新的關鍵詞正在浮現:人。

背後原因如下:

第一,硬件管制的邊際效力正在被挑戰。

美國對先進晶片和半導體設備的管制,確實顯著提高了中國企業獲取高端算力的難度。但與此同時,中國企業也在加速尋找替代路徑。Reuters 曾報導,華為 Ascend 910B 被視為中國市場上最具競爭力的非英偉達 AI 晶片之一;2025年,華為又準備向中國客戶大規模出貨 Ascend 910C,作為中國 AI 企業尋找英偉達替代品的一部分。

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已解決所有先進晶片問題。恰恰相反,製造良率、先進製程、生態相容、軟體棧遷移、叢集穩定性仍然是硬性限制。但它說明單純限制硬體,未必足以長期鎖住全部能力。

Second, top talent is harder to replace than hardware.

晶片可以購買、可以囤積,也可以透過替代路徑逐步補足。但真正能組織千億參數模型訓練、能處理大規模分散式訓練故障、能設計 AI 晶片架構、能打通模型與晶片協同優化的人才,數量極少。

AI 產業最稀缺的,不是會寫程式碼的人,而是知道該如何將程式碼、算力、數據、模型、工程系統和商業場景拧成一股繩的人。

第三,知識一旦轉移,很難逆轉。

晶片有物流路徑,設備有海關記錄,軟體有授權邊界,數據有傳輸痕跡。但經驗不一樣。一位核心研究員加入海外團隊後,他帶走的可能不是某個文件,而是一整套判斷力:哪些路線走不通,哪些參數組合有效,哪些工程坑最致命,哪些系統瓶頸最值得優先解決。

這類知識很難被追蹤,也很难被「追回」。因此,對國家而言,前置審查比事後追責更有效;對企業而言,人員知識合規也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四、對企業和個人的真實影響

這類政策最容易被誤讀成兩個極端。

有一種說法是「中國科技人才全面出不去了」。這顯然過度誇張。另一種說法是「這只是外媒炒作,和企業合規無關」。這也過於輕率。更穩妥的判斷是:如果相關報導屬實,影響不會平均落在所有技術人員身上,而會集中落在極少數關鍵崗位上。

對於普通程式設計師、應用開發工程師和一般演算法工程師而言,目前的公開資訊並不足以支持「普遍出境受限」的判斷。正常出差、參加會議、留學、跳槽和海外就業,仍主要適用一般出入境規則、勞動合同、競業限制、保密義務、數據合規和出口管制規則。

但對大模型核心研究員、晶片架構師、訓練平台負責人、關鍵技術高階主管而言,情況可能不同。未來無論是長期赴海外任職,還是短期參加敏感技術會議,抑或被海外公司收購、挖角、安排跨境研發協作,都可能觸發更高層級的內部審查和外部合規評估。

對於擁有海外研發中心的中國科技企業而言,影響更為現實。過去,企業調動核心技術人員時,主要考慮簽證、薪酬、稅務、勞動合同和競業限制。現在還需多問幾層:這個人是否接觸過受管制技術?是否掌握未公開模型能力?是否涉及敏感數據?是否參與過國家重點項目?是否承擔涉密或類涉密崗位?是否需要辦理內部審批、保密審查或出口管制評估?

這不是人力資源能單獨解決的問題,而是法務、合規、業務、安全、數據治理、人力資源共同參與的問題。

五、赴美上市會受影響嗎?

不應簡單說「會」或「不會」。根據現有公開規則,AI 人才出境審查本身並不當然阻斷中國科技企業赴美上市。上市的核心審查仍圍繞公司治理、財務披露、VIE 架構、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審查、境外上市備案、美國證券監管和審計底稿等問題展開。

2023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進入備案管理框架;《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第7條也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這說明科技企業赴境外上市的審查邏輯,本來就已經不只是財務和證券法問題,而是同時嵌入了國家安全、數據安全和跨境監管協作的考量。

如果 AI 人才出境審查進一步制度化,可能不會直接改變「能不能上市」的答案,卻會提高某些企業的跨境合規成本。如果一家 AI 公司高度依賴少數核心技術人員,而這些人又涉及敏感模型、晶片、訓練資料或軍民兩用技術,那麼境外投資者盡職調查、管理層路演、海外研發團隊搭建、境外併購重組、IP 遷移安排,都可能需要更細緻的合規論證。

問題不在於「能不能上市」,而在於: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人、技術、數據、IP 和境外溝通,能不能經得起國家安全和出口管制維度的審查。

六、合規啟示:知識合規正在成為新變量

這輪政策訊號將一個過去常被忽略的問題擺到了檯面上:科技企業的合規對象,不再只是數據、代碼、晶片、設備和合約,也包括大腦中的知識。過去談科技合規,最常見的是三類:數據合規、出口合規和知識產權合規。

現在,第四類合規正在形成:人員知識合規。

第一,識別關鍵崗位。企業需要知道哪些崗位真正接觸核心模型、晶片設計、訓練系統、關鍵數據和未公開技術路線。

第二,建立人員分級。不是所有工程師都需要同等管理,但核心研究員、架構師、訓練負責人、晶片設計負責人、技術高層,應當有更清晰的分類。

第三,控制知識訪問。誰能查看核心代碼?誰能接觸訓練數據?誰能下載模型權重?誰能訪問實驗日誌和關鍵失敗記錄?這些都不能僅靠默認信任。

第四,規範跨境協作。境外團隊、外籍顧問、海外實驗室、聯合研發、國際會議、論文發表、開源項目,都要判斷是否涉及技術出口、數據出境或商業秘密外洩。

第五,設計離職和出境流程。核心人員離職、赴海外任職、加入競爭對手、參與海外創業項目,不應只走勞動合同流程,還應同步觸發保密、競業、出口管制和數據安全評估。

歸根結底,AI 產業進入深水區後,真正有價值的東西越來越不像傳統資產。它可能不是一台機器,不是一份文件,不是一套代碼,而是少數人腦子裡那套「知道怎麼做、也知道為什麼這麼做」的經驗。

這就是「掐尖兒時代」的本質。不是管住每一個人,而是管住最關鍵的知識流向。

參考資料

[1] 路透社,“彭博新聞報道:中國限制阿里巴巴與深度求索頂尖人工智慧人才出國旅行,”2026 年 5 月 26 日。

https://www.reuters.com/world/asia-pacific/china-restricts-overseas-travel-top-ai-talent-alibaba-deepseek-bloomberg-news-2026-05-2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通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公開文本。

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gkml/art/2020/art_76b5fa416a4c42afa8af295eefffdffc.html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9月30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公開文本。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4/art_6ed1d5c0336843c493bd45a1911eab17.html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國家移民管理局公開文本。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24年修訂,公開法律文本。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806/content.html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2024年修訂,最高人民檢察院轉載公開文本。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407/t20240722_660950.shtml

[7] 美國聯邦公報、BIS,《實施額外出口管制:特定先進計算和半導體製造項目;超級電腦和半導體最終用途;實體清單修改》,自2022年10月7日起生效。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0/13/2022-21658/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

[8]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商務部發布出口管制規則澄清,以限制中國大陸獲取先進計算和半導體製造項目》,2024 年 4 月 4 日。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commerce-releases-clarifications-export-control-rules-restrict-prcs-access-advanced-computing

[9] eCFR,《出口管理條例》,15 CFR 第730–774部分。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

[10] eCFR、實體清單、第 744 部分補充 4。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4/appendix-Supplement%20No.%204%20to%20Part%20744

[11] 路透社,“AI 芯片需求迫使華為減緩智慧手機生產”,2024 年 2 月 5 日。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ai-chip-demand-forces-huawei-slow-smartphone-production-sources-2024-02-05/

[12] 路透社,“華為準備大規模出貨新款 AI 芯片,以應對中國尋求英偉達替代方案,” 2025 年 4 月 21 日。

https://www.reuters.com/world/china/huawei-readies-new-ai-chip-mass-shipment-china-seeks-nvidia-alternatives-sources-2025-04-21/

[13]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1月4日。

https://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2460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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