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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稀缺性僅能保證基礎資產的稀缺,而非其衍生權利的稀缺。如果金融體系透過託管權利、貸款、衍生產品、再抵押和合成暴露,建立大量數位信貸層級,投資者便可在無需購買並提領等量實際比特幣的情況下,獲得比特幣的曝險。這會在一個缺乏彈性的資產周圍,形成一個具有彈性的金融權利層級,從而吸收需求,而無需使價格成比例上漲。 黃金在實體上保持稀缺,但金條銀行業創造了規模大得多的未分配帳戶、合約、遠期合約及其他權利市場,改變了價格發現的運作方式。比特幣也可能走上同樣的道路。機構採用可能驗證比特幣的價值,但若未來的需求日益透過金融權利而非對有限幣種的自持來滿足,則可能削弱其純粹稀缺性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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